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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財稅[1995]47號
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國家開發銀行:

    你行開行財會函(1995)10號文《關于申請免納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定,貼息貸款合同免納印花稅。因此,經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資本金貸款合同,不屬于免稅憑證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三、從目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經營狀況考慮,對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準,可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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