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計價格[1995]2393號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你會《關于收取期貨監管費用的報告》(證監發字[1994]58號)、《關于補辦證券監管收費立項手續的報告》(證監發字[19095]96號)以及《關于收取期貨交易、經營機構審核費用的報告》(證監發字[1995]97號)均悉。你會申報的證券市場監管費、期貨市場監管費已經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收取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的通知》(財綜字[1995]第146號)批準立項。現將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證券市場監管費標準
(一)證券交易監管費按股票交易額的0.025‰向經國務院批準試點的證券交易所收取。
(二)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專營公司及證券兼營機構)按下列標準收取機構監管費:
1.證券專營公司,按注冊資本的1‰收取,其中,監管費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收取,超過10萬元的按10萬元收取。
2.信托投資公司等證券兼營機構,按注冊資本的0.5‰收取,其中,監管費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超過5萬元扔按5萬元收取。
(三)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一次性收取審核費3萬元。
二、期貨市場監管費按年交易額的0.004‰向期貨交易所收取。
三、上述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標準試行兩年。試行期滿后,根據證券、期貨市場的變化情況和監管工作的需要,由國家計委、財政部重新核定。
四、接到本通知后,請你會到北京市物價局申領收費許可證,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公司及證券兼營機構收取市場監管費及其相關的費用。
五、本通知執行日期為199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