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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南昌市人民政府第37號令
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江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內部審計工作,縣、區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縣、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市和縣、區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府的要求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和其他內部審計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三)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四)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下列部門、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四)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六)審計機關認定的其他單位。

    上款所列部門、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部門、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部門、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者本部門、本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濟責任;

    (六)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七)國家財經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八)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九)本部門、本單位領導或者上級內部審計機構交辦的事項;

    (十)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的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條  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行業審計調查。

    第十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經測評后,可以作為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

    (四)對內部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予以制止;

    (六)對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同級審計機關反映。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期提交自查報告,做好有關準備工作。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后,草擬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連同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意見一并報送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對重大問題的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應當同時報送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

    (四)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提出,該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五)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內部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書或者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任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意見,并報同級審計機關備案。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不得隨意撤換。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三)拒絕執行審計意見書或者審計決定的;

    (四)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非國有經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審計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7月1日發布的《南昌市內部審計工作辦法》同時廢止。

    19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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