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瓊財稅[1996]政字第01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洋浦財稅局:
為了貫徹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的精神,理順分配關系;同時又考慮到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連續性,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個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新稅制實施以后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個人的房產從新辦企業的時間起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房產稅,不享受瓊財稅[1991]外字第420號文有關五年內免征房產稅的規定。
二、對原享受瓊財稅[1991]外字第420號文有關五年內免征房產稅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華僑港澳臺同胞個人的房產,可按瓊財稅[1991]外字第420文件規定享受五年免征房產稅的優惠,到期后即按統一規定納稅。
以前有關規定同本通知有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