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1號頒發日期:1996-07-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期貨交易所:
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秩序、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現就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年終審計和總經理離任審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交易所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四個月內,應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在會計年度末的財務狀況和該會計年度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2、交易所應向中國證監會交易部或期貨部、交易所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經過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所還應將年度財務報告在所在地證券管理部門備案。
3、交易所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應報交易所理事會批準,并報知中國證監會。
被解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有權向中國證監會、交易所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訴或說明被解聘的原因。
4、交易所總經理離任時,交易所理事會應聘請地方審計局或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總經理離任審計。交易所理事會所聘請的審計機構應報中國證監會認可。
5、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要派首席會計師辦公室、交易部或期貨部有關人員參加離任審計。
6、離任審計工作應在交易所總經理離任后兩個月內完成。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7、擔任離任審計的審計機構在完成審計工作之后,應向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理事會提交審計報告。
請各交易所按此通知的規定,做好年度審計和總經理離任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