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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煤礦礦長及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管理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黔府發[1996]1號
頒發日期:1996-07-15
地   區:貴州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煤炭安全生產管理,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煤炭資源開采權的企業。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和負責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以下統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是安全技術培訓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煤炭工業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對安全技術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煤炭安全技術培訓機構的資格等級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審定。

    第五條 煤炭行業的安全工作要堅持“裝備、管理、培訓并重”和強化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準、考核發證的原則。

    第六條 煤礦礦長由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考核發證實行分級負責。

    國有地方煤礦礦長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考試合格者,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礦礦長資格證書》。

    鄉鎮煤礦礦長(法人代表)由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考試合格者,由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或授權縣級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礦礦長資格證書》。

    《貴州省礦長安全資格證書》的審發按黔府辦發〔1995〕40號文件執行。

    第七條 瓦斯檢查員、采煤機司機等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由煤炭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考核發證實行分級負責:國有重點煤礦及省屬煤礦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國有縣級煤礦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由地區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鄉鎮煤礦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合格,由縣級人民政府煤礦工業主管部門頒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第八條 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業主管部門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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