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湘地稅函[1996]2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稅發[1995]198號國)轉發給你們,并就我省鹽業系統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鑒于鹽業企業的特殊情況,我省鹽業公司系統,除財務關系未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的湘西自治州鹽業公司所屬企業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外,其余各級鹽業公司、鹽業調運公司以及鹽業公司附屬塑料包裝廠應繳的企業所得稅,從1996年1月1日起。仍由省鹽業公司匯總集中在長沙繳納,稅款入省金庫。其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