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財工字[1996]377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郵電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金庫,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文件),做好市話初裝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工作,特制定《市話初裝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現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附件: 市話初裝基金征收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市話初裝基金是指經國務院批準開征的專項用于市內電話(包括無線移動電話,下同)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條 市話初裝基金由經營通信業務的企業在受理用戶申請市內電話裝機和無線移動電話開戶時收取。市話初裝基金的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話初裝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顚S茫昴┙Y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市話初裝基金在郵電通信企業業務收入中單獨核算。郵電部所屬企業收取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按郵電部的規定及時匯交到郵電部,由郵電部填制一般繳款書,以財政部指定的預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兩次將各企業匯交的市話初裝基金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公司)所屬企業收取的,由聯通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繳入中央國庫,并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事處)報送市話初裝基金的征收情況,由專員辦事處負責征收和入庫的就地監管工作。
繳入國庫的市話初裝基金由郵電部、聯通公司向財政部申請撥款,財政部應根據市話初裝基金的入庫進度及預算安排情況,在收到撥款申請后5日內辦理撥款手續,屬于基本建設用途的,由財政部按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計劃安排支出。郵電部、聯通公司應在收到財政部的撥款后3日內下撥到用款單位。
有關匯交和下撥基金的開戶銀行和帳號的設置,由郵電部、聯通公司商財政部確定。
第五條 市話初裝基金撥款作為市話初裝基金使用單位的國家資本金投入。
第六條 市話初裝基金實行財政預、決算審批制度。郵電部、聯通公司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市話初裝基金收支預算,報經財政部批準后實施;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編制市話初裝基金收支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市話初裝基金征收使用情況的預、決算報表格式及編制辦法,由財政部商郵電部、聯通公司另行制定。
第七條 市話初裝基金應專項用于市內電話建設,不得用于非生產性開支。具體使用范圍是:市內電話通信機械及配套設備的購置;市內電話通信管線的建造或改造投資;市內電話通信生產經營房屋、場地的購置、建造或改造投資;與市內電話建設有關的還本付息;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通信建設性支出。
第八條 郵電通信企業在收取市話初裝基金時,必須按照財政部《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的暫行規定》(〔94〕財綜字第130號),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九條 市話初裝基金中用于列入國家基本建設規模的建設項目的投資安排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條 市話初裝基金的征收、匯交、撥付、使用、結余等情況應接受國家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嚴禁各級主管部門、各通信企業截留市話初裝基金收入;嚴禁將市話初裝基金挪作他用。凡違反本規定的,一律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市話初裝基金的征收、使用、監督管理等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