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7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安徽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行署、市、縣(市)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切實堵塞車船使用稅稅源流失,現結合我省實際,就機動車輛(包括機動三輪車、摩托車、輕騎車,下同)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政策,依法征稅。各地要嚴格依照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征稅范圍、稅額標準,依法辦事,依率計征。對條例、細則規定的免稅單位機動車輛和其他單位享受免稅的車輛用于出租、經營等非本身業務使用的或改變用途的,一律征收車船使用稅。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按年定額征收,定期繳納。年稅額標準具體為:
(1)乘人汽車:12座以下100元/輛,13--25座120元/輛,26--50座150元/輛,50座以上180元/輛;
(2)載貨汽車:按凈噸位40元/噸(拖拉機減半、掛車7折計算);
(3)摩托車:兩輪的(包括輕騎)30元/輛,三輪的(包括機動三輪車)40元/輛。
二、統一申報納稅期限。為便于征收管理,開展納稅檢查,從1996年起全省統一確定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為機動車輛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期限。申報納稅期內,稅務部門應增設納稅窗口,統籌安排,指定專人辦理納稅手續。機動車輛使用稅按年征收,一次繳清。少數納稅數額較大的企業,經市、縣地稅局批準,可以分兩次繳納。申報納稅期后,即4月1日以后申報納稅的,除新購置車輛外,一律依照稅收征管法第37條規定,處以應納稅款5倍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一律依照稅收征管法第40條的規定,從嚴懲處,處以應補稅款5倍的罰款。
三、統一啟用納稅手冊。我省從今年起對機動車輛不再使用車船使用稅征免稅標志,而是統一啟用“安徽省車船使用稅納稅手冊”,一車一冊。各級地稅部門對車輛完稅(免稅)情況,要認真如實記錄在納(免)稅手冊上。同時,對納稅車輛,實行一車一票辦法,即:將已完稅車輛的稅票粘貼在該車的納稅手冊上,以備核查;對專業運輸公司等集體統一納稅的車輛,各地可本著“一車一票”的原則進行具體處理,不提倡加蓋印章。對免稅車輛,實行加蓋印章辦法,即在該車的免稅手冊上加蓋市、縣地稅局印章。
鑒于多數地市已印了納(免)稅手冊并能保證供應的實際情況,1996年省局不再統一印制,各地市對原有手冊可以繼續使用,沒有納稅手冊的地市,請按皖(88)稅政三字第099號文所附的式樣抓緊印制。從1997年起,全省統一印制納稅手冊。
四、廣泛深入開展宣傳。車船使用稅雖然是一個老稅種,但由于車輛流動性大,稅源零星分散,車輛擁有人依法納稅的意識仍然淡薄,特別是全省統一規定了一季度為申報納稅期限,多數納稅人不太了解,還不能完全適應,因此各地要一如既往、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廣泛宣傳稅收政策、申報納稅規定,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五、積極爭取有關部門支持配合。根據《安徽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8條“車船監理部門為車船使用稅代征代繳義務人”的規定精神,各地稅部門要積極與公安、核發證照等環節把關,監督納稅情況,及時代征代款稅款,共同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