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海關法規文 號:云財稅政字[1996]1號 云國稅退字[1996]1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各出口企業、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199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含12月31日)報關出口的貨物未退稅的,按《通知》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稅,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按國務院國發[1995]29號文件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免)稅。
二、實行“免、抵、退”的出口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以“銷售”處理后,應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報經貿廳稽核組進行稽核簽章后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審批,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國稅機關憑省局分局審批的意見辦理該貨物的免稅和抵扣。
三、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出口屬于消費稅應稅的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以“銷售”處理后,出口企業應另填報一份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與退(免)稅的增值稅申報表一起報送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經審核簽章后,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憑省局分局審核的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消費稅。
四、我省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由受托方到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主管征稅的國稅機關憑省局分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辦理代理貨物的免稅和抵扣。
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由受托方出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委托方向其主管退稅的國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
五、對1995年1月1日后我省經批準新成立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一律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申報辦理退稅。
六、對我省1994年、1995年已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辦法的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工業生產企業繼續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退(免)稅。
七、工業企業報關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是指報關單上的FOB價,外匯人民幣牌價以銀行結匯水單上的牌價(內部結算價)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