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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稅務文書
文      號:川國稅發[1996]2號
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不發成都、重慶市):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以下簡稱“規定”)轉發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具體出口貨物適用的退稅率按國家稅務總局編制的《出口貨物退稅稅率表》執行。

    二、對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四款要求,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可予退稅的貨物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額×6%1+6%

    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省國稅局統一印制下發。各地 要對“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發放、使用登記審核制度,防止無號、錯號、重號情況出現。

    受托方在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申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必須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和代理出口外銷發票;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還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四、符合“規定”第三條實行“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應按月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審批表(一)、(二)》(表樣。附后),并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征收機關申報。經所在地國稅征收機關審核無誤后,報地(市、州)國稅機關審批,屬免稅抵扣的,同時抄送同級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免稅抵扣不足按規定需退稅的,地(市、州)國稅機關審批后,送同級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并在國家出口退稅計劃內辦理退庫手續。

    五、實行“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生產企業,必須在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能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按月向當地主管出P退稅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六、鑒于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在1994年度均未按“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因此,凡1993年12月31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一律實行“先征后退”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先征后退”的具體操作辦法另文通知。

    七、《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審批表》的印制、發放由各地自行安排。

    附件: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審批表(一)》(略)

          2、《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審批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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