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魯地稅地字[1996]2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我省從199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對拖拉機、摩托車、船實行統一釘掛標志制度,為此,省局制度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標志管理辦法》,現印發各地,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報省局地方稅處。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省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標志(以下簡稱標志)的管理工作,使之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促進全省車船使用稅的征收,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拖拉機、摩托車、船車船使用稅標志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證明,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充分認識搞好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安全管理。
第三條凡按規定負有印制、領發、存管和使用該標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標志的印制
第四條該標志每年更換一次,由省地方稅務局地方稅處負責樣式設計、確定印制數量和聯系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其他樣式的標志或納稅記錄卡一律取消。
第五條省地方稅務局每年根據各市地需用量,編制標志印制計劃,各市地地方稅務局,應于當年第三季度末前將次年的所需標志的種類、數量上報省局。
第三章標志的領發
第六條各市地必須于十一月底前到省局地方稅務處領取標志,同時結算標志工本費。領取的標志要于年底前發至征收單位或代征單位。
第七條標志領發雙方要嚴格手續,對領取的標志的種類、數量及起止號碼要當面點清,并在領發憑證上簽字,作為記帳憑證。
第四章標志的存管
第八條各級稅務機關標志管理,應有專人管理,要確保安全,對代征、代扣單位的庫存,也要由稅務部門定期派員清點,達到帳實相符。
第五章標志的長短、損失處理
第九條標志發生原包長短或損失,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短標志時,應按有關規定辦理,需要補發的,層報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條各級稅務局和征收機關對標志使用時發生的長短、損失、被資案件,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核銷手續。對違反標志管理制度,因工作疏忽,玩忽職守而丟失、被資標志,要嚴肅處理,并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六章標志的核銷
第十一條對印制不合格發生作廢,因填寫錯誤作廢的標志以及保管不善發生損壞和丟失、被盜已聲明作廢后又找回以及年終剩余而必須銷毀處理的標志,應認真清理妥善保管,于次年三月底前全數逐級匯總上繳省局核銷。各市地上報的核銷數,經省局清點無誤后,各級才能作核銷處理。
第七章標志的發放
第十二條標志按每輛車、船一個標志核發,每年換發一次。
第十三條納稅機關或代征單位在核發標志時,應按車輛種類分別建立“核發標志登記簿”,記載納稅人名稱、車輛牌照號、新領標志號碼、核發時間?!昂税l標志登記簿”由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全省統一車船使用稅的征收期限為每年度第一季度。正常車輛標志的釘掛必須在三月底前完成,新增車輛或查補車輛,可隨時辦理。
第十五條稅務征收單位或代征單位,應在統一標志的空格內打印車輛的牌照號,填寫的格式為“×-×××××”,如濟南市車輛牌照號應寫為“A-2103 5”。
第八章標志的收費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在向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發放標志時,應收取標志工本費和手續費。各市地要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
第九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