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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河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本省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其他財政收支和下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條 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預算,向同級各部門和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的情況;

    (二)本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征收應征的各項稅收、企業上交利潤、專項收入、其他收入和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用款計劃和預算級次及程序,撥付本級財政預算支出資金和管理預算支出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向上一級財政部門的上解資金、向下一級財政部門撥付補助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上一級政府財政或主管部門撥付本級政府財政或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六)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預算收入的上繳和預算支出安排、使用、效益情況,執行財政法律、法規及財政、財務制度情況;

    (七)地方金庫、組織預算執行的有關金融機構按照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八)預備費和機動財力安排、使用、效益等情況;(九)省長、市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五條 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做好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對下一級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和調查。其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上級政府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

    (三)本級政府財政向上一級政府財政解繳財政收入的情況。

    第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將本級政府財政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列入當年審計項目計劃,于第一季度組織審計工作組進行就地審計。審計結束后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同時,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 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財政預算和財政部門向各部門批復的預算,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的預算;

    (二)本級財政預算收支執行和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季報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年報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三)各部門年終預算執行情況匯總表;

    (四)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總結,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訂的有關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本級人民政府安排的專項審計項目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必需的資料。

    第九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對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各級政府的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下達的有關財政、財務收支辦法,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有不適當規定、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 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拒絕、阻礙審計檢查的,審計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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