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地方法規文 號:魯地稅地字[1996]3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山東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萊蕪市財稅局:
近據各市地反映,房產稅有些政策不統一,實際工作中很難操作,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關于納稅人其房屋評估后如何證征房產稅問題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納稅人資產都需進行評估。對于納稅人的房產,評估后已對帳簿上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價值進行調整的,應從房屋原值變動的次月起,按調整后的帳面房產值征稅。
二、個人出租房屋征稅問題
對個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稅。對租金收入提供不實的,由當地地稅機關據實核定。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待出售房產在出售前是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待出售的房產屬于企業的開發產品,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不通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因此,此類房產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用于出租的,應按規定征稅。
四、福利企業的房產征免稅問題
為照顧福利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員占總人數達到35%以上的福利企業的房產,經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給予免征房產稅的照顧。各地要做好審批工作,對不符合免稅條件的福利企業,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五、關于免稅單位出租房屋征稅問題
對于國家機關、團體、部隊等免稅單位出租的房屋不屬于免稅范圍,一律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六、集貿市場用房征免稅問題
集貿市場用房征免房產稅問題,省局曾以(87)魯稅三字25號通知下放各市地根據市場建設和租金收支的具體情況確定。近幾年,我省市場建設發展較快,已形成規模,應按新的情況劃分征免。對集貿市場用房按下列原則掌握:對簡易市場的房屋可繼續給予免稅照顧,對新建的較繁華的市場用房按規定征稅。
具體劃分由市、地地方稅務局確定。
七、企業、單位的職工宿舍的計稅問題
企業單位的職工宿舍,凡在企業單位固定資產帳上記載房產價值的,應按房產原值征稅;對企業固定資產帳不記載房屋價值而出租的職工宿舍,可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以上規定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