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21號頒發日期:1996-06-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證券經營機構:
近一時期,廣大證券經營機構積極開展企業股票承銷和上市輔導業務,有力地推動了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發行工作的開展,但是,某些證券經營機構在開展代理發行業務,爭取承銷項目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這些不當行為損害了市場秩序,有礙于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為進一步做好股票發行工作,制止股票發行過程中的不當競爭,現就有關問題作了如下通知:
一、證券經營機構在股票承銷過程中應當加強自律,強化內部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公司內部有關人員的遵規守法教育,嚴格要求他們在業務活動中依法行事,公平競爭。
二、證券經營機構在爭取承銷項目的過程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1.迎合或鼓勵企業以不合理的高溢價發行股票;
2.貶損同行;
3.向企業允諾在其股票上市后維持其股票價格;
4.利用行政干預;
5.給有關當事人回扣;
6.違反規定降低承銷費用或免費承銷;
7.其它不當競爭行為。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有不當行為的證券經營機構將暫停受理其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申請。
四、發行股票的企業也應按照上述規定的精神加強自律,規范發行行為,不得在發行過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價要求,對與上述不當行為負有責任的發行股票企業,證監會將 暫停受理其發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