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財國債字[1996]6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今年是到期國債兌付的又一個高峰年。為了緩解柜臺兌付壓力,我部決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國債定點兌付試點,由該所直接組織其在各地托管庫托管的到期國債的兌付工作?,F將具體辦法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述交易所托管的到期國債,采取財政部委托各省級財政負責清點、驗收,并向財政部上報實際驗收券面的確認書(券面交接記錄憑證、附件1),由財政部直接向交易所撥付兌付資金的辦法辦理。本次由交易所定點兌付的國債券種只限于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國庫券。
二、請各省財政廳、局按照“附件2”中所列名單,主動與當地交易所的托管庫聯系,做好到期國債的清點、接收、封存等工作。2月1日-10日為驗券、交接期,我部已通知有關交易所,在1月31日前做好交接券面的清點、準備工作,此項工作計劃在2月10日前完成。
三、辦理交接手續后,省級財政部門與交券托管庫共同填具有關證明(附件1),內容包括:到期國債各券種(年度、期限)數額及總金額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交券單位持有,第二聯由省級財政部門交財政部作為撥付兌付資金的依據(確認憑證),第三聯由代表財政部接收券面的省級財政部門留存備查。
四、對代表財政部接收的交易所托管國庫券的銷毀:
1.對交易所托管庫的券面銷毀,財政部將在兌付結束后單獨下發銷毀令,省級財政部門在銷毀本地區已兌付國庫券時,對接收交易所托管庫的券面應單獨出具銷毀公證書(對不同交易所的券面也須分別出具銷毀公證書),不得與本省兌付國庫券的銷毀公證書混用。
2.在國債銷毀報表中應列出:代財政部銷毀×××交易所××××年度×年期國庫券××××萬元。此科目不與本地區國債兌付資金的決算掛鉤。
五、交易所兌付到期國債的兌付資金,由我部根據各省財政上報實際驗收數,直接劃撥交易所帳戶,由交易所通過本所網絡及時向托管的各機構帳戶撥款。
六、我部將根據各省級財政接收的到期國債券面值總額,按1.5‰的比例向各省級財政部門撥付兌付勞務費。
七、驗證、接收、銷毀國債券的工作是一項極為嚴肅的工作,各省級財政部門在代表財政部接收券面時,要特別注意對偽造假券的驗證,應指定專人負責,在具體辦理交接手續時,接收單位派出人員不得少于3人(不含武裝押解人員)。
八、在此批到期券面的交接過程中,如出現問題,請及時與我部國債司聯系,聯系人:劉延斌
電話:010 8552619、855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