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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做好中央部門所屬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入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財工字[1996]23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無效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國務院各部、委、局、總公司,總后生產管理部:

    為了加強中央部門所屬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繳庫管理,保證中央財政收入及時準確的入庫,根據財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征收管理的通知(財工字〔1995〕53號)》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重申、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規定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入庫級次

    (一)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含事業單位,下同)單獨與外商合營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央預算收入,上繳中央金庫。

    (二)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繳納的場地使用費,先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地方應分成的部分,年終通過結算,按出資比例由中央財政返還。

    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央部門所屬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按財工字〔1995〕53號文規定的征管辦法執行,并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按月征收,使用“一般繳款書”繳入中央金庫,填寫方法如下:“財政機關”欄填寫“財政部”,“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級”,“預算科目”欄填寫“226之2場地使用費收入”。《財政部派出機構1995年季度工作成果表》“非稅收性專項收入”項目相應增加“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場地使用費收入”欄,下設“年初欠交”、“本年應交”、“本季入庫”、“累計入庫”四個小欄。

    三、及時辦理財政結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應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財政部提供中央部門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共同與外商合營舉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分戶名單及其繳納場地使用費的金額,同時附上繳款書的影印件和地方企業在中方注冊資本中有關出資比例(或合同約定的分成比例)的法律證明文件,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查簽署意見后,報送財政部工業交通司商有關司局審核,由中央財政返還地方財政。

    四、清理拖欠對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場地使用費的企業,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補充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并進行處罰。請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接到本通知后對1995年度企業欠繳中央財政的場地使用費情況做一次全面清理,要求于1996年9月底之前將欠繳中央財政的場地使用費全部清理入庫,并將清查結果書面報告財政部工業交通司和財政監督司,及國家土地管理局。

    附件:中央部門所屬企業舉辦的部分外商投資企業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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