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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協[1996]99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財政部財會協字(1996)1號《關于印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駐北京代表處簽訂注冊會計師聘用合同。
以上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報告我會。
財政部文件關于印發“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常駐代表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