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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申報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魯地稅征字[1996]5號
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山東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結合稅收會計改革,省地方稅務局下發了《關于印發全省統一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文書式樣的通知》(魯地稅征字第32號)。各地在執行該通知時,對印花稅的申報范圍及申報數額,出現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問題。為了規范、統一印花稅的申報征收行為,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統一規定之前,暫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關于納稅申報問題

    1.申報范圍凡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不論采取哪種完稅形式,都應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予申報。

    2.申報方法

    (1)納稅人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上報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到稅務機關或到代售單位購買印花稅票貼花的,應按照本次貼花需要,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經稅務機關或代售單位核定后,領購印花稅票。

    (3)代售單位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定期與委托代售的稅務機關辦理結報,結報時代售單位應根據納稅人填寫的納稅申報表,分別按照預算級次匯總填報《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并將有關納稅人申報表附后),經委托代征稅務機關核定后,雙方應各具結報單、冊互相鑒章,作為雙方的結報憑證。

    3.納稅輔導和檢查監督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代售單位發放納稅申報表,并對代售單位如何核定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報《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以及如何與委托稅務機關辦理結報等業務及時進行輔導和檢查監督。對代售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以處罰或者取消代售資格。

    二、關于納稅申報表中“應納稅額”的填報問題

    為解決印花稅已經出現的納稅中報數和實際入庫數不符的矛盾,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印花稅可按實際入庫數填報納稅申報表。

    1.納稅人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總繳納稅款的,其申報應納稅額應按實際入庫數填報。

    2.納稅人購買印花稅票完稅且申報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列至到分)采以四舍五入的辦法進行調整,即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

    3.納稅人申報財產租賃合同貼花的,其申報應納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申報,按一元貼花。超過一元的按實際入庫數貼花。

    印花稅中報納稅是一項新的工作,望各市地務必高度重視,切實組織安排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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