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魯地稅地字[1996]4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山東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魯財綜字[1995]101號和魯價涉發[1996]12號《關于收取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工本費的批復》、《關于對省地方稅務局車船使用稅完稅標志收費標準的批復》,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地稅部門在發放標志收取工本費時,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據。對是否印制、使用定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全省暫不作統一規定,由市地地方稅務局與當地財政局協商確定?!缎姓允聵I性收費許可證》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
二、標志的釘掛范圍要按照魯地稅地字[1995]17號文件規定執行,為減輕農民負擔,對主要用于農業生產的免稅拖拉機,不釘掛標志。
三、標志由省局統一印制,為此,省局按下列標準收取印制費:拖拉機、船標志每個2.5元,摩托車標志每個2元,輕騎標志每人1元。各地要在領取標志的同時與省避結清應交印制費。
四、標志的領用、保管、發放等事項,要嚴格按照省局魯地稅地字[1996]2號文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