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摩托車胎暫減征消費稅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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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消費稅
文 號:財稅字[1996]10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無效
發布日期:1996-02-09
生效日期:1996-02-09
發布文號:財稅字[1996]10號
法規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對摩托車胎消費稅從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對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稅率多征的稅款,從應征的稅款中沖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