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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調整部分人民警察警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發[1996]2號
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了進一步解決首次評授警銜后遺留的突出問題,經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批準,決定對部分人員的警銜進行最后一次“微調”?,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對象和條件

    擔任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職務、現銜級為一級警司至二級警督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現較好,年度考核稱職,從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含在此期間職務晉升的)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的,可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調整到上一級警銜。

    二、符合上述條件,但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民警察,待作出審查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已批準離休、退休或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時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

    (二)1995年9月1日前已批準調離人民警察機關的和調到非授銜單位的;

    (三)受黨紀或者政紀處分不滿一年的;

    (四)政治表現、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六)除因公致傷、致殘者外,連續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復工作的;

    (七)有其他不適合調整原因的。

    四、調整的方法步驟

    (一)做好宣傳和思想教育。要認真宣傳這次調整部分人民警察警銜的意義和原則,結合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二)考核鑒定。符合調整條件的,應在考核的基礎上作出鑒定。

    (三)審批。嚴格按照《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的批準權限審批。

    (四)凡符合本通知規定調整條件的,授銜時間從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之日算起。

    五、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警銜關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級人民警察機關黨委和政治部門要嚴肅認真地執行有關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群眾監督,嚴格執行評銜標準,嚴格遵循審查報批程序。

    這次調整警銜工作,應于1996年4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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