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發[1996]2號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了進一步解決首次評授警銜后遺留的突出問題,經國務院評授警銜工作協調小組批準,決定對部分人員的警銜進行最后一次“微調”?,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對象和條件
擔任行政職務或者專業技術職務、現銜級為一級警司至二級警督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現較好,年度考核稱職,從1994年9月1日至1995年9月1日(含在此期間職務晉升的)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的,可在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幅度內調整到上一級警銜。
二、符合上述條件,但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民警察,待作出審查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調整:
(一)已批準離休、退休或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時已到離休、退休年齡的;
(二)1995年9月1日前已批準調離人民警察機關的和調到非授銜單位的;
(三)受黨紀或者政紀處分不滿一年的;
(四)政治表現、思想品德不好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六)除因公致傷、致殘者外,連續病休半年以上尚未恢復工作的;
(七)有其他不適合調整原因的。
四、調整的方法步驟
(一)做好宣傳和思想教育。要認真宣傳這次調整部分人民警察警銜的意義和原則,結合思想實際,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
(二)考核鑒定。符合調整條件的,應在考核的基礎上作出鑒定。
(三)審批。嚴格按照《人民警察警銜條例》規定的批準權限審批。
(四)凡符合本通知規定調整條件的,授銜時間從達到《首次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的標準》之日算起。
五、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警銜關系到人民警察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各級人民警察機關黨委和政治部門要嚴肅認真地執行有關規定,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群眾監督,嚴格執行評銜標準,嚴格遵循審查報批程序。
這次調整警銜工作,應于1996年4月底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