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4]288號頒發日期:1996-07-16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不發西藏):
根據財稅體制改革的精神,現對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部〔88〕財農稅字第 3號文《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經費管理使用問題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稅實征稅額 5%提取征收經費的規定,繼續執行。鑒于耕地占用稅劃歸地方稅收,從1994年起,所提經費全部留給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繳中央。
二、為了保證中央對耕地占用稅宏觀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區對1993年度應繳未繳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經費,應及時與我部清理結算,請各地區重視和支持這項工作。
三、根據〔93〕財農稅便字第 5號文《關于實行農業稅收征收業務費獎勵補助試行辦法》,對1993年按比例如數上繳我部征收經費的地區繼續給予獎勵補助,并對用于農業稅收征管人員培訓、改善征收工作條件、購置必要的設備等所需費用,給予重點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