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0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政策性銀行,各全國性金融公司,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
近一時期,一些國內金融機構在與境外機構進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頻繁發生糾紛。為加強對國內金融機構開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業務的管理,避免交易糾紛,減少經濟損失;現通知如下:
一、國內金融機構一律不得開展投機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業務。
二、國內金融機構在符合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進行避險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三、國內金融機構進行避險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1993年4月15日頒布的《關于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
四、對違反規定進行境外衍生工具交易,造成重大資金損失的有關金融機構和交易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①由《金融機構外匯買賣業務管理規定》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