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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江蘇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財稅字[1996]024號
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江蘇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省海鹽執行南方海鹽資源稅稅額的請示》(蘇地稅發[1995]22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鑒于江蘇省生產的海鹽,其資源條件接近于南方海鹽,國家計委目前在作價上已將其劃為南方海鹽價區安排。另外,你省所產海鹽基本上用于省內自銷,對外省不構成沖銷。為了促進你省鹽業健康發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對你省生產的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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