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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資源稅文 號:財稅字[1996]024號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江蘇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省海鹽執行南方海鹽資源稅稅額的請示》(蘇地稅發[1995]22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鑒于江蘇省生產的海鹽,其資源條件接近于南方海鹽,國家計委目前在作價上已將其劃為南方海鹽價區安排。另外,你省所產海鹽基本上用于省內自銷,對外省不構成沖銷。為了促進你省鹽業健康發展,同意自1996年1月1日起,對你省生產的海鹽改按南方海鹽征收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