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證企業產權交易規范、健康,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企業產權是指國家作為所有者在國有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財產權力;投資主體是指依法代表國家對國有企業中國有資產行使出資者職權的機構和部門;產權交易是指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國有企業自身依經營權處分資產的行為,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范疇。公司制企業中國有股權的轉讓,按國資企法〔1994〕81號《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產權交易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護債權人和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交易范圍及方式
第四條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外,企業所有者都可以將其出資形成的產權全部或部分予以有償轉讓。
第五條 產權交易以下列方式進行:
(一)協議轉讓;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中介代理;
(五)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中介機構
第六條 設立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須由設立單位向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省經貿委、省體改委審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產權交易機構是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獨立法人,同級經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產權交易機構監督管理。
設立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100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
2、固定的交易場所和必需的交易設施;
3、熟悉政策、法規和業務的專門人員;
4、公平、合理的交易規則;
5、章程和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產權交易機構的主要職責:
1、負責對產權交易主體及法律要件(必備證件、資料)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提供企業產權交易中介服務,包括:發布產權交易信息、尋求交易對象、驗證交易雙方資信、評估轉讓企業資產;
2、受托管理決定出售暫未成交的企業;
3、經營國家允許經營的股權交易等其他業務。
第八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經營服務傭金標準由湖南省物價局另行規定。
第九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有為交易雙方保守商業機密的義務。未經交易者許可,不得隨意向外擴散企業的有關信息和專利。
第十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定期將產權交易的情況和問題向省級和同級經委、體改委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接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指導。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正常經營活動。
第四章 市場交易管理
第十一條 企業國有產權的出讓方必須是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以及對該企業直接擁有出資權的單位,被出讓企業本身不得成為產權出讓方。產權交易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資產評估,界定產權、清理債權、債務。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定價應遵循以下原則:
1、保證國有資產不受損失;
2、注重社會效益和長遠利益;
3、合理評估無形資產;
4、底價須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須經地(市)級(含本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省屬國有企業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外產權交易應事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省財政和有關銀行共同審核。
第十四條 產權出讓人進行產權交易必須出示下列證件和資料:
1、轉讓企業產權申請書;
2、政府或投資主體同意轉讓的批文、決議或財產所有權證明;
3、轉讓財產清單。
第十五條 產權受讓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六條 產權受讓人在產權交易活動中,必須出具下列證件和資料:
1、購買申請;
2、法人資格證明、自然人身份證明;
3、資信能力證明;
4、產權受讓后,投資方向規劃。
第十七條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支付方式由交易雙方議定,原則上一次付清,如數額較大,受讓方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經交易雙方同意,在有擔保資格的法人或自然人擔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第一次付款不得少于成交總金額的50%,欠付的價款比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 轉讓成交,須填寫《企業產權轉讓合同》和財產交接清單,有關部門根據合同和清單辦理財產過戶手續。財產交接手續應在合同生效后3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九條 企業產權整體轉讓后,原法人資格按法律程序予以注銷,受讓方須重新登記注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有關部門或機構提供的有關憑證辦理歇業注銷、開業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產權交易應暫停:
1、交易期間第三人對出讓方申請人的產權或處分有爭議而尚未裁決的;
2、因人力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致使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3、依法暫停交易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產權交易可以終止:
1、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出讓方申請人對其產權無處分權的;
2、出讓方與受讓方未成交之前,出讓方申請人有正常理由撤回申請的;
3、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引起產權實物滅失的;
4、依法終止交易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產權交易無效:
1、交易人、出讓方申請人、受讓方申請人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格的;
2、交易人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造成出讓方、受讓方任何一方申請人重大誤解的;
3、出讓方、受讓方雙方惡意串通。故意壓低底價成交的;
4、交易行為違反法律、法規。
第五章 職工安置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工安置原則上是誰出售企業、誰負責安置。安置渠道:經協議由購買方安置,向新辦企業或需要擴建的老企業推薦,經批準,可以實行帶資安置;鼓勵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給予安置費。交易雙方應在產權交易合同中對職工安置作出明確規定。被出售企業的職工興辦第三產業企業,享受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4〕001號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9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政策。職工待業期間的待業救濟金按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國務院令第110號)發給。
第二十四條 被出售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歷史有關數據確定,由出售方一次性向社會保險機構交納,由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并支付給個人;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尚未到位的地區也可以簽訂合同一次性將養老金支付給離退休人員。
第六章 產權出讓收入的管理和分配使用
第二十五條 產權出讓收入應存入企業原主要貸款銀行的基本存款帳戶實行專戶管理,不得轉存其他銀行。
第二十六條 產權出讓收入的分配使用方案應事先報經地(市)級(含本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有關銀行共同審批同意后才能實施,并由經辦銀行監督支付。
第二十七條 已設定擔保的產權,實行產權交易前須取得擔保權的債權人的同意。產權交易實現后的收入應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優先清償其債務。
第二十八條 產權出讓凈收入是指產權出讓總收入減去安置職工費用和清理債務及支付交易費用并依法納稅后的余額。產權出讓凈收入歸投資主體所有。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凈收入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認,由投資主體負責收繳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產權出讓凈收入用于:企業技術改造;調整企業組織結構、改造有發展前景的國有老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興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有市場競爭力的新企業,不得挪作它用。資金使用年度計劃必須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或其他不良影響,視其情節輕重,由上級政府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產權交易機構根據本試行辦法制定企業產權市場交易規則。
第三十二條 集體及其它類型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199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