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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轉發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穗府[1996]29號
頒發日期:1996-06-1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省人民政府《轉發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粵府〔1996〕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轉發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通知(粵府〔1996〕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審計署1995年7月14日發布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1號令)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切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

    以上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第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審計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專業銀行,人民保險公司,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解放軍審計署、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內審機構,南京審計學院,署機關各單位: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已經審計署審計長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為了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門、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出機構,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政府部門;
    (二)縣級以上國有金融機構;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五)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財政、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家事業單位;
    (七)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上述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總審計師。

    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  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和指導、監督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部門和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內部審計業務指導和監督的職責,具體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法規草案,制定內部審計準則和其他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三)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工作;

    (四)組織內部審計理論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五)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經濟責任;
    (六)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七)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八)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部門、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等的合同執行情況;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條  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行業審計調查。

    第十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經測評后,可以作為審計機關、社會審計組織等工作的參考依據。

    第十一條  在審計管轄范圍內,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帳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參加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部門或者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機關反映。

    部門、單位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部門、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送本單位領導人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
    (四)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五)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負責人提出,該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任免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或單位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非國有經濟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參照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  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日發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廢止。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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