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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家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津國稅退[1996]2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天津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各出口企業: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出口貨物退稅率的確定問題,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92號文件第一條 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編印的《出口退稅工作手冊》中第二部分《出口貨物退稅稅率表》執行。

    財稅字[1995]92號文件財稅字[1995]92號第一條 第(四)款所述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系指: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等十二類貨物。

    二、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仍按照市局《關于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內、外銷貨物征、退(免)稅的補充規定的通知)(津國稅一1994]35號)、《關于由征稅機關為自營出口生產企業開具內銷貨物進項稅額證明的通知》(市局稅一電話記錄)中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如下辦法計算內、外(出口)銷貨物的征、退稅。

    計算出的“本期應抵扣的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按規定抵減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并據以繳納增值稅。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本期應抵扣的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

    以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扣減“本期應抵扣的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余額即為出口貨物的迸項稅額,計算公式為: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本期應抵扣的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

    生產企業將自產貨物自營或委托出口,一律免征本道環節的增值稅,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 例》規定的17%或13%的稅率與本通知第一條 所述退稅率之差乘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折人民幣的金額,計算出出口貨物不予退稅的稅額,從上述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中剔除,計入產品成本,剔除后的余額,做為出口貨物的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按照國稅總局國稅發[1994]31號第七條 第(二)款的有關規定,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抵、退稅計算公式為:當期不予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 例規定的稅率-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出口貨物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當期不予退稅的稅額1、銷項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2、銷項金額×退稅率<出口貨物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銷項金額×退稅率結轉下期退稅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銷項金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的協作產品、擴散產品等,能夠單獨設庫存帳、應繳稅金帳、銷售帳核算進項金額進項稅額、銷售成本的,可依據其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進項金額乘以本通知第一條 所述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計算公式為:出口貨物的應退稅款=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退稅率對于沒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包括協作產品、擴散產品),因其出口量少,可采用“先征后退”的辦法辦理出口退稅。具體的計算辦法參照財稅字[1995]92號第五條 規定辦理。

    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執行上述規定,須嚴格按照財稅字[1995]9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保稅區內企業出口退稅有關規定另行下達。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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