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48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無效
為了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務院證券委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國發[1995]22號)的精神和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分期分批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部分省會城市證券、期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監管部門)對證券、期貨市場行使部分監管職責。具體監管職責范圍和權限如下:
一、負責對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的分支機構、證券登記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證券或者期貨咨詢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日常監管。
上述機構應當接受地方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地方監管部門應當維護上述機構的正常業務活動。
二、負責查處設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經營機構的分支機構、證券登記公司、期貨經紀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證券或者期貨咨詢機構以及前述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以下統稱為被監管者)的有關證券、欺貨違法、違規行為。
三、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證券、期貨的信訪投拆和舉報,調解證券、期貨糾紛和爭議;涉及重大案情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負責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上市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完善公司組織機構,規范公司股東大會,協調政府有關部門與上市公司的關系。
五、地方監管部門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對被監管者進行調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提供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其他資料;
(二)檢查當事單位或者個人與案件有關的交易記錄、結算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
(三)向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了解情況。
被調查當事單位或者個人、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并對調查中所知悉的情況和取得的資料嚴格保守秘密。
調查時需要取得交易所及其所屬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資料、股東資料的,除交易所及其所屬登記結算機構認為可以提供的外,應當由行使調查權的地方監管部門報中國證監會決定。
六、經過調查,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地方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當事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處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被調查事件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方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由中國證監會直接查處或者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地方監管部門查處:
(一)被調查事件所涉及金額在300萬元(含,下同)以上的;
(二)需處以20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情節嚴重,需要限制、暫停業務資格或者撤銷業務許可的;
(四)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方監管部門對被調查事件管轄權有爭議的;
(五)在全國造成重大影響的其他案件。
中國證監會認為不適合由地方監管部門查處的案件,由中國證監會直接查處。
八、被授權的省會城市地方監管部門不負責本通知涉及的期貨監管工作。
九、地方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告有關證券、期貨市場執法情況的信息和統計資料。
十、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地方監管部門的處罰,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訴;中國證監會對地方監管部門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處理決定,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被授權的地方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監管工作制度,完善內部組織機構,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證券、期貨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決查處證券、期貨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思想水平和業務能力,廉潔自律,杜絕一切腐敗現象,使監管工作上一個新臺階。
被授權的地方監管部門執行本決定中遇到什么問題和有什么建議,請及時報中國證監會。
被授權名單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