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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授權北京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二十四家地方監管部門行使部分監管職責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6]49號
頒發日期:1996-06-0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證管辦(證監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首批授權北京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二十四家地方監管部門行使《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授權地方證券、期貨監管部門行使部分監管職責的決定》(證監發字〔1996〕48號)規定的監管職責。名單如下:

    北京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天津市證券管理辦公室

    河北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西省證券管理辦公室

    內蒙古自治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遼寧省證券委員會辦公室

    上海市證券管理辦公室

    安徽省證券管理辦公室

    福建省證券委員會辦公室

    湖南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廣東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

    云南省證券監督管理辦公室

    陜西省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沈陽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大連市證券管理辦公室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證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南京市證券委員會辦公室

    寧波市證券和期貨監管辦公室

    廈門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青島市證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武漢市證券管理辦公室

    深圳市證券期貨管理辦公室

    重慶市證券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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