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吉地稅地字[1996]40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吉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不斷增加,對清產核資企業經過核資、重估后增值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在政策上一直沒有明確,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和省政府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對實行清產核資并已按財政部(93)財會字第80號《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重新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以企業會計帳簿上調整后的“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重估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征收房產稅。
此文從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