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浙國稅進[1996]16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浙江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為做好1995年度出口退稅年終清算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終清算范圍:
各類出口企業凡在1995年度財務作銷售處理以各種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及非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1995年作銷售處理的出口貨物,均在清算范圍之內。
二、對各類企業年終清算要求:
(一)外貿(工貿)出口企業
1、清理全年應退稅款
(1)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年終匯總表》(附表一)。出口企業將歷次申報的出口退稅額按附表一填表說明要求填列該表,以確認全年單證齊全應退稅額。屬代理出口貨物的稅額在“備注”欄中注明“代理”
字樣。
對尚未按日常退稅申報的出口貨物,各出口企業應于3月底之前完成1995年度出口貨物退稅的日常申報工作。
(2)清理退關退運貨物退稅額。凡清算之前發生退關退運的199 5年度已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和1995年度以前出口的已申報退稅而尚未抵扣的出口貨物,均應清理匯總予以抵扣已退或已申報的稅款,填報表式《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上報,表右上角注明“退關退運抵扣稅”字樣。
(3)填報年終《“進料加工”料件進口環節減免增值稅抵扣申報表》。凡1995年度內出口企業銷售“進料加工”料件,銷售環節申報免稅的,均應填列抵扣表,據以抵扣免征稅款。進口環節部分繳納增值稅且未向征稅機關申報抵扣的,其已納稅款可憑海關繳款書復印件在抵扣款中予以扣除。
(4)清理未結匯貨物退稅額。經批準對1995年1-6月份結匯水單留存企業備查的,在清算期尚未結匯的貨物,均應清理未收匯應扣稅額,填報表式《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表》上報,表右上角注明“未收匯抵扣稅”字樣。
(5)清理函調貨物退稅額。各出口企業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1 995年度出口貨物函調情況的清理工作,到清算期止,尚未回函或經函查有疑問的出口貨物,暫不予退稅,填列1995年度《函調清理表》(附表二),予以扣除相應稅額。
(6)填報《外貿(工貿)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年終清算表》(附表三),上述(1)至(5)項清理完畢后,依次填入《外貿(工貿)
出口貨物退(免)稅年終清算表》有關欄次,確定今年應退稅額。
2、“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核銷
凡1995年度內出口企業按“來料加工”貿易向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的,尚未向稅務機關辦理核銷的,到清算期限止,均應對復出口情況進行核銷,逾期不核銷的或因故不能出口的,應按規定補稅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二)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
1、凡進項稅額能全部于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不需要退稅的,出口企業應將全年“一票二單”清理上報,缺單部分內銷中不予抵扣。
2、進項稅額在內銷貨物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光的出口企業,按以下辦法清算:
(1)第三、四季度出口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上的出口企業,可以申報辦理出口退稅。1-6月和7-12月分別按有關規定完成日常申報工作后,清算時只需將1-6月已退稅額和7-12月應收出口退稅額匯總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年終匯總表》,再將有關數據填列《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企業年終清算表》(附表四)。
(2)第三、四季度出口額占全部銷售額50%以下的出口企業,1-6月按本條第(1)款有關要求辦理;第三、四季度按上述第1條要求辦理年終清算。
(三)未按照“免、抵、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
1、實行“先征后退”辦法的企業(包括委托外貿出口無自營權的生產企業),按下列要求進行清理:
(1)清算時,尚未按“先征后退”辦法申報月份退稅的,應先按“先征后退”辦法有關要求補報月份申請表,然后將有關數據匯總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年終匯總表》。
(2)填報《按“免、抵、退”和“先征后退”辦法辦理出口退稅企業年終清算表》(附表四)。
2、對1995年1-6月視同外貿辦理退稅而未作調整的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研究批準,年終清算應分兩塊進行,1-6月將數據合計后,比照外貿企業的有關要求辦理清算;7-12月按上述辦法清算。
三、各出口企業應于3月底前將年終清算資料上報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所有申報資料均一式四份(在杭企業一式三份)。各市、地、縣稅務機關應在4月底前做好審核、檢查、審批工作,并將資料上報我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我局將對部分地區進行抽查,檢查稅務機關的工作質量。
四、對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1、憑“兩票兩單”申報退稅的出口企業,應抓緊收匯核銷。到清算期止未結匯的出口貨物及經外經貿委和外管局審核同意,并出具《遠期結匯貨物證明》的不能收匯的遠期結匯貨物,可將貨物的退稅額在清算中申報備案,待收匯核銷后正式申報退稅。
2、對已收匯未核銷的貨物,應抓緊核銷,個別貨物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核銷的,可將該貨物的退稅額在清算中申報備案,待核銷后正式申報退稅。
上述未結匯和未核銷申報備案的貨物,必須在今年9月底前申報退稅,屬遠期結匯的,經批準必須在今年11月底前申報退稅。
3、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貨物辦理了免稅手續的,應將全年單證進行清理。
4、對臺小額貿易公司的清算,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審批。
5、經批準掛靠外貿出口企業的經營部,年終清算按照外貿企業清算要求辦理,清算資料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后,再送被掛靠外貿企業統一整理上報。
6、原單證申報中未按要求在出口發票上注明入帳憑證號、入帳銷售收入、銷售成本的,清算前應逐一補注。
五、年終清算工作布置
1、出口退稅年終清算工作量大、任務重,加上1995年度政策變化大,給清算工作增加了難度。而且年終清算工作已經成為出口退稅管理工作中防止多退少退、查取騙稅的一種重要有效手段。因此,各級稅務機關的主管領導要重視該項工作,加強領導,認真布置落實。主管稅務干部要吃透文件精神,做好對企業的清算輔導工作和對清算資料的審核、檢查工作,確保年終清算工作的質量,及時完成任務。
各市、地國稅局除做好本級出口企業出口退稅年終清算工作外,應做好對所轄縣(市)出口退稅的年終清算工作的指導檢查、審批工作。
2、各級出口企業領導應充分認識年終清算對企業全年出口退稅工作的重要作用,安排足夠力量落實各項工作,按時、保質地完成年終清算申報工作,并配合稅務機關完成審核和檢查工作。
3、各級稅務機關和出口企業應結合年終清算工作,認真貫徹國務院國發(1996)4號《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精神,加強管理,全面檢查,配合有關部開展專項斗爭,嚴厲懲治騙取出口退稅的犯罪行為。
4、各級稅務機關和出口企業對清算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檢查情況應認真總結,結合全年工作,形成書面材料上報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