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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19號
頒發日期:1996-07-13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1996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張吾樂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省內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州長(專員)、市長、縣(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本級各部門、單位及下級政府嚴格執行預算法,充分發揮財政預算在我省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于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于促進各級財稅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于實現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有利于提高各級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更加有效合理地分配使用各項財政資金。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單位批復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本級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劃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以及按實際需要融通和調度本級預算資金的情況;

    (四)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和返還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管理本級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直接管理執行預算機關及有關銀行、金庫等參與組織執行預算部門,為完成收支預算采取有效措施的情況;

    (七)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八)地方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州長(專員)、市長、縣(區)長授權審計的本級某些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為了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地方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關系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省審計廳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對上年底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及省級各部門管理、組織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就地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各級審計部門每年在實施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對本級各部門的抽審面不低于39%。

    省審計廳應當于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并于每年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上一年度省級財政決算草案前,根據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地、縣審計機關也應當于每年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本級上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前,結束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就地審計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根據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  省內各級財政、地稅部門和本級其他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的預算,地方稅務局的年度征收計劃,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復的預算或財政資金使用分配計劃;

    (二)各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有關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月報、季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條  對各級財稅部門和本級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法或者其他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各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對各級財稅及其他部門為貫徹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頒發的財政規章制度和辦法,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其他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重大問題由省審計廳轉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說明: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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