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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失效](2003)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財綜字[1996]第9號
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無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財務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規范證券監督管理單位的財務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證券監督管理業務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證監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證券、期貨市場監管費等各項收入均為預算外資金,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證監會的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在主管行政負責人的領導下,一切財務活動均歸口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證監會財務管理的主要范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財務分析與監督、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考核與獎勵。

    第四條、證監會財務管理必須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守國家財政、金融法規和財經紀律,接受財政、審計、物價、銀行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證監會實行自收自支的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應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業務部門的計劃、任務,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單位年度收支預算。

    第六條、年度收支預算一年一定。收支預算中的各項指標主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并根據年度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在編制的過程中,應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精打細算、科學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編制赤字預算。同時要劃清經常費用和專項費用的界線,不得相互擠占或挪用。

    第七條、證監會編制的年度收支預算,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報財政部,經財政部審批后執行。預算一經批準,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年度執行中受國家政策影響,人員機構發生大的變化,確實需要調整,證監會應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由財政部審定。除此之外一律不予調整。

    第八條、證監會可在銀行開設“預算外資金暫存”和“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依法取得的收入先存入本單位“預算外資金暫存”帳戶,每月20日前將上月收入從“預算外資金暫存”帳戶劃入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用款時,由財政部根據年初批準的預算,以及劃入“預算外資金專戶”的資金情況,按季將資金撥入證監會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帳戶。

    第九條、每年年度終了后,證監會應按照有關財會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年度收支決算。在編制年度收支決算的過程中,應認真總結分析年度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并在決算報表編制說明書中反映。證監會的決算報表于下一年度3月底以前報財政部審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條、證監會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和國家計委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收入的內容:

    (一)證券交易監管費收入,指對經國務院批準試點的證券交易所按股票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證券交易監管費。

    (二)機構監管費收入,指對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公司、證券兼營機構)收取的機構監管費。

    (三)股票發行審核費收入,指對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審核而收取的股票發行審核費。

    (四)期貨市場監管費收入,指對經國務院批準試點的期貨交易所按期貨交易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期貨市場監管費。

    (五)其他收入,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證監會的各項收費必須使用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加強領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保管、登記、核銷等制度。作廢票據要全份保存注銷。遺失票據,必須查明原因,向發放票據的財政部門報告,并在有關新聞媒介上聲明作廢,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條、證監會費用支出分經常費用和專項費用支出。按國家規定嚴格控制單位的各項目支出,既要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又要杜絕鋪張浪費。

    第十四條、各項支出要按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嚴格審批手續,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職工的獎金、補貼等各種福利等待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自行規定。

    第十五條、經常費用指用于單位經常、固定性的支出,包括:

    (一)人員經費。指職工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以及各種補貼等。

    (二)業務管理費。指辦公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取暖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印刷費、職工教育經費、低值易耗品攤銷、課題調研費、宣傳費、外事費、業務接待費、咨詢費、審計費等。

    (三)其他費用:

    職工工資是指在職職工基本工資、獎金、津貼。

    離退休人員費用是指離退休職工工資、價格補貼、醫藥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易地安家補助費、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干部的各種經費。

    職工福利費是指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的,專項用于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開支。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外事費是指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的因業務需要出國人員的有關費用。

    差旅費標準由單位參照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規定的標準,結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

    郵電費是指市內電話安裝費和月租金、長途電話費、電報費、線路租用費、郵費等。

    審計費是指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帳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發生的各項費用。

    咨詢費是指單位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職工教育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提,用于職工教育方面的支出。

    工會經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2%提取,撥交工會使用。

    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攤銷。

    業務宣傳費指開展業務宣傳所支付的費用。

    業務招待費指為開展業務需要所支付的業務交際費用。

    第十六條、專項費和指具有專門用途的、并非經常發生的支出,包括:固定資產購置費、房屋修繕費、器具購置費等。專項費用應單獨核算,要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在核定的預算額度之內按實際支出數列支。專項費用年終結余,經財政部批準后,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證監會安排大型基本建設支出,必須將計劃報財政部審查批準,并落實資金來源后,按規定程序報批立項,在專項費用其他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條、證監會要加強對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計劃的有關規定,購買專項控制商品,要按規定經批準后購置。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證監會資產是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也是單位開展業務活動所必須的物質條、件。資產管理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證監會應設置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來管理資產。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的管理:

    (一)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也作為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1.房屋和建筑物,包括辦公用房、職工宿舍等各種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2.專用設備,包括各種辦公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

    3.一般設備,包括各種辦公家具,一般文體設備等。

    4.圖書,包括圖書室和資料室長期保存管理的各種圖書、報刊、資料等。

    5.其他固定資產,指不屬于以上各類,但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其他資產。

    (三)固定資產管理的要求:

    1.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固定資產領發、保管、登記、檢查和維修制度,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各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貴重辦公設備的管理,要建立辦公設備的技術檔案,加強維護和保養,要制定科學的操作規程,健全辦公設備使用、交接的報告制度。

    2.購建固定資產時,應由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驗收。貴重的專業辦公設備,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驗收。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竣工時,應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入帳并交付使用。

    3.要加強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管理工作。固定資產確屬不能使用,應由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報請主管行政負責人批準后按規定核銷。

    第二十一條、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工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要實行分類管理。一般用品可采用以舊換新的辦法,消耗性用品實行定額管理,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消耗情況核定消耗定額,按定額領用。

    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在用、庫存的低值易耗品進行登記、管理。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需由資產管理部門編制采購計劃,經財務部門審核報經主管行政負責人批準后購進。

    第二十二條、單位的資產,必須每年全面盤點一次。盤點時由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有關人員負責,資產如有盤盈盤虧,要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財務分析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財務分析與監督檢查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財務部門要統一負責,建立必要的分析、檢查、監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保證計劃的順利完成。

    第二十四條、財務分析的主要財務包括:預算執行、資金的運用、費用支出、資產的使用和管理等項內容。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財政財務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專項資金使用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糾正,情節嚴重的,要向主管行政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財務分析與財務監督要和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結合起來,將分析和監督的情況如實寫進報表說明,隨報表一并上報財政部。

    第七章、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二十七條、證監會必須設置獨立的財會機構,配備專職的會計人員。財會機構應在主管行政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調入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經財務部門考核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證監會行政負責人要加強對財會工作的指導,支持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履行職責。會計人員要遵守《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九條、會計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換。財會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要經主管行政負責人同意。一般會計人員的任免,要經會計主管人員同意。

    第三十條、財會人員離職前,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交接手續辦清以前不得離職。財會人員短期離職,要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八章、考核與獎勵

    第三十一條、證監會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建立財會工作的考核指標和獎懲制度,制定考核指標和獎懲辦法。具體獎懲辦法商財政部規定。

    第三十二條、對業績突出的財會人員應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并以此作為聘任會計專業職務、晉升行政職務和調整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財政、金融法規和財經紀律,使國家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責任人,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五條、證監會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與財政部商定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從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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