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稅務文書文 號:川國稅發[1996]83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四川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重慶)、省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轉發你們,并將有關事項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通知第二條規定,填開“專用繳款書”的稅務機關,是指供貨方所在地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局)。
二、通知第三條第(三)款所述的成套機電設備供應公司名單,由省國家稅務局認定下發。
三、按通知第四條規定計算少繳納的增值稅稅金,其少繳部分,應于結算繳納稅款的當期補繳入庫。
四、按通知第七條規定,若出口企業或市縣級外貿企業將購進貨物等量調撥銷售給其他出口企業的,仍需將原購進貨物的“專用繳款書”報經其所在地主管征稅的縣級國家稅務局(分局)核實繳銷后,由該縣級國家稅務局(分扁)按原購進價和已納稅額開具相應的“專用繳款書”。若在調撥銷售環節有增值的,應按其增值額全額依照增值稅法定征稅稅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其計算辦法仍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計算辦法,即: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一進項稅額
五、通知第八條第(六)款規定“國家規定不征稅或免稅的貨物”包括享受增值稅先征后退(返)和即征即退的貨物。
六、對已開具“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關、退貨或內銷給非出口企業時,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依出口企業提供的有關退關、退貨資料,對屬全部退關、退貨的或內銷的,予以辦理繳銷手續;屬部份退關、退貨或內銷的,須辦理部份注銷手續,即在“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原件上注明部份退關、退貨或內銷出口貨物的數量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