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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銀首飾消費稅政策執行及征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稅收征管,消費稅
文      號:川國稅函發[1996]53號
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四川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國家稅務局(不發成都、重慶),省國稅局直屬征收分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執行情況進行總結的通知》(國稅函[1996]87號)和《關于對生產經營金銀首飾企業的消費稅政策執行和征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國稅函[1996]93號)兩個文件。按照總局要求,結合我省情況,我局決定,對全省金銀首飾消費稅政策執行及征收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總結?,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檢查的情況

    (一)檢查對象

    所有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包括按照規定視同零售業務的部分,下同)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內容

    1、在零售環節征稅的金銀首飾(簡稱金銀首飾、下同)與在工業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征稅的其他貴重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下同)在征稅范圍的確定上是否準確。

    2、批發和零售的劃分是否準確。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其應稅(消費稅,下同)與非應稅業務的確定是否準確。應稅與非應稅銷售額在財務上是否分別核算。

    3、連同包裝物銷售的金銀首飾,其銷售額的確定是否準確。

    4、帶料加工、以舊換新(岔翻新改制)等方面的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是否準確。

    5、納稅人將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其銷售額的確定是否準確。

    6、納稅人將金銀首飾與珠寶玉石(如項墜、戒面)組成鑲嵌首飾零售的,其銷售額是如何確定的。

    7、納稅人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是否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8、納稅人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是否按規定繳納消費稅。

    9、從事批發業務的經營單位是否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其批發品種、數量及銷售額是否與收取的《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簡稱《證明單》,下同)上填寫的一致。

    lO、《金銀首飾購銷存月報表》(簡稱《月報表》,下同)與企業的相關明細帳是否相吻合。

    11、納稅人財務核算上是否有銷售不入帳、隱瞞或轉移應稅額的行為。

    (三)檢查方法

    采取到企業檢查帳簿及有關原始憑證的方法。

    二、有關總結情況

    (一)總結的主要內容

    1、現行規定對金銀首飾范圍的界定是否準確。

    (1)金銀首飾與非金銀首飾在征稅環節的劃分上存在什么問題。應如何解決。

    (2)金銀首飾與非應稅消費品(如金銀擺件等)在征稅與不征稅問題上存在什么問題,應如何解決。

    2、金銀首飾減接5%的稅率在零售環節征稅以后與原來在工業環節按10%的稅率征稅比較稅負變化如何(按每克純金或K金應征消費稅計算:納稅環節改變前按1994年每克首飾用金的出廠價乘以10%的稅率計算;納稅環節改變后,接1995年每克首飾用金的零售價乘以5%計算。以上價格均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在零售環節減按5%的稅率征稅的金銀首飾與目前仍在工業生產環節按10%的稅率征稅的非金銀首飾比較稅負情況如何(按應征稅款占各自零售價格的比例進行測算,零售價格為1995年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零售價格)。從負擔能力與公。平稅負方面看存在什么問題,應如何解決。

    3、現行計稅依據的確定(如帶料加工、以舊換新、饋贈、贊助等方面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存在什么問題,應如何解決。

    4、其他方面的問題及解決意見。

    5、納稅人認定登記中存在什么問題(包括認定程序、手續、認定所需的證件和資料,允許認定登記的納稅人所應具備的條件,已經認定登記的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良比重等),應如何解決。

    6、對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在消費稅管理上存在什么問題(包括應稅與非應稅業務的納稅鑒定,收入的核算,計稅依據的確定,帶料加工、以舊換新、翻新改制以及用于其他方面的金銀首飾的管理等)

    7、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其應納稅銷,等額與非應稅銷售額的劃分有何困難。

    8、《證明單》的使用情況如何,在使用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解決。

    9、《月報表》的使用情況如何,納稅人在螅抒中存在什么問題,應如何解決。

    10、納稅人未按規定進行認定登記,不使用《證明單》,不如實填報《月報表》的違章處理情況。

    11、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其他問題及解決意見。

    12、純金、K金及鑲嵌首飾的生產、批發、零售價格各是多少。

    13、純金、K金、鑲嵌首飾生產、批發、零售環節的成本、費用、利潤各是多少。

    14、生產和零售兩個環節對本環節應稅(金銀首飾)與非應稅產品在財務上如何核算的。能否做到分開核算。

    15、金銀首飾改變納稅環節后,稅收收入是否增加。增加的原因是什么。與在工業環節按10%征稅比較應納稅數量、數額增加了多少(本地區95年工業生產企業銷售金銀首飾數量、數額與零售環節課稅金銀首飾數量、數額比較)。

    16、金銀首飾改變納稅環節前后消費稅稅款入庫率的變化情況如何(用94年工業生產環節已繳消費稅占應納消費稅的比例進行比較)。原因是什么。

    17、金銀首飾改變納稅環節前后稅收控管有效性方面有何變化。從控管納稅人方面看,在工業環節征收時與零售環節征收后,對納稅人應納稅金銀首飾的數量和銷售額的控制面各是多少(納稅人計提消費稅的金銀首飾數量和銷售額占按稅法規定應計提消費稅的金銀首飾數量和銷售額的比例)。改環節征收后,從納稅人財務核算和管理方面看,對納稅人銷售不入帳,隱瞞或轉移應納稅銷售額,受托加工、工業自銷等控管的有效性如何。

    18、金銀首飾改變納稅環節前后,納稅人的數量、征收費用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如何。

    三、幾點要求

    1、各地一定要根據經營金銀首飾的行業特點,對照本通知要求,認真開展好本次檢查總結工作;

    2、本次檢查總結時間緊、任務重、各地要在人才和物力上合理調配,確保檢查總結的質量;

    3、各地要在4月底前完成檢查總結工作。并于5月中旬前將本地區開展檢查總結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我局。

    4、各地的檢查總結報告一定要包括本通知涉及的全部內容,做到有情況、有數據、有分析、有(處理)意見、有措施。對檢查總結中的一些數據應當造表填寫,隨總結一起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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