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交財發[1996]286號頒發日期:1996-06-1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了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以下簡稱"車購費")征收管理工作,建立科學的統計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結合車購費征收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車購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車購費統計工作的領導。各級車購費征管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車購費的統計管理工作。
各級車購費主管部門及其征管單位應當建立統計工作崗位責任制,并對統計人員實行考核與獎懲制度。
第三條 車購費統計人員的職責是統計調查本單位及所轄地區各級征管單位完成征收計劃、執行征收政策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具體情況等,同時負責收集、整理、匯總和上報各類統計資料和數據。
車購費統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條 車購費統計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貫徹車購費征收管理統計調查制度和規定,制定實施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本單位及所轄地區車購費統計調查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準確及時地提供本單位及所轄地區車購費統計調查資料;
(四)對本單位及所轄地區車購費統計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及有關統計調查資料進行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第五條 車購費統計工作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各級車購費主管部門及其征管單位和統計人員均不得漏報、虛報、瞞報或拖延、拒報車購費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六條 車購費統計內容包括收入統計、管理統計和費政統計。
收入統計是指對各種車輛征收標準及費款收入情況的統計。
管理統計是指對各類具體征收業務管理情況的統計,包括票證收發使用情況的統計和征收稽查情況的統計等。
費政統計是指對車購費征管單位、人員及其裝備等情況的統計。
第七條 車購費統計指標按統計內容劃分為收入統計指標、管理統計指標和費政統計指標。
車購費統計指標及其計算口徑見附件一。
第八條 車購費統計報表是反映車購費征管單位在報告期內征收和管理情況的重要資料,是考核分析計劃執行情況和編制下期計劃的重要依據。車購費統計報表分為定期報表和不定期報表。
一、定期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和年報。具體種類如下:
編 號報表名稱報告期
車購費統計01-1表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月報
統計月報表
車購費統計01-2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月報
進度統計月報表
車購費統計01-3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月報
分析統計月報表
車購費統計01-4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免征季報
統計季度報表
車購費統計01-5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免征季報
(明細)統計季度報表
車購費統計02-1表車輛購置附加費票證統季報
計季度報表
車購費統計02-2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稽季報
查統計季度報表
車購費統計03-1表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年報
基本情況統計年度報表
定期報表的內容和格式見附件二。
二、不定期報表指上級主管部門及其征管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臨時布置一次性統計或雖多次性但不定期進行統計的報表。
第九條 定期報表報送時間:縣、地、省級車購費主管部門及其征管單位應分別于月度終了后3日、5日、10日內(遇有法定節、假日可依次順延,下同)上報統計月報;分別于季度終了后5日、10日、15日內上報統計季報;分別于年度終了后10日、20日、30日內上報統計年報。
第十條 各級車購費征管單位應建立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管、調用和移交統計資料。
未經批準,車購費統計人員或其它有關人員不得對外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數據。
第十一條 各省級車購費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并報交通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
車購費統計指標及其計算口徑
一、收入統計指標
1.征收合計:指報告期內對各類國產和進口的汽車、摩托車、掛車和農用運輸車征收車購費合計數,包括征費車數、征費車總價和征費金額。征費車總價指征費車輛總計費價格。
2.期初欠交車購費:指報告期期初(即報告期上一期期末)欠交車購費收入數。年初欠交數按上年度決算批復的年末欠交數填列(未批復前暫按上報決算中的年末欠交數填列)。
3.本期已交車購費:指報告期實際上解車購費收入數(包括解交期初欠交收入部分)。
4.收入解交率:指報告期實際上解收入數占本期應交收入與期初欠交收入數之和的百分比。
5.累計征收增長率:指報告期累計征費收入數減基期(上年)累計征費收入數之差占基期(上年)累計征費收入數的百分比。
6.本年征收計劃數:指上級車購費主管部門下達的報告年度征費收入計劃數。
7.累計完成計劃:指報告期累計完成本年征收計劃的百分比。
8.入籍車輛:指報告期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入籍手續的車輛(屬于車購費征免范圍,下同)。入籍車輛總價指入籍車輛總票面(購車發票、下同)價格。
9.應征費車輛:指報告期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入籍手續的車輛中屬于應征費的車輛。應征費車輛總價指應征費車輛的總計費價格。應征費車輛金額指按總計費價格和規定費率計算的總應征費金額。
10.實征車輛:指報告期實際征費的車輛。實征車輛總價指實際征費車輛總計費價格。實征車輛金額指實際征費總金額。
11.漏征車輛:指報告期應征費但實際未征車購費的車輛。
12.漏征車輛率:指報告期漏征車輛總臺數占應征費車輛總臺數的百分比。
13.漏征車輛金額:指報告期應征費但實際未征車購費的總金額。
14.漏征費額率:指報告期漏征費額占應征費額的百分比。
15.免征車輛:指報告期免征車購費的車輛,其計算口徑分別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入籍手續車輛中實際免征車購費的車輛(車購費統計01-3表)和車購費征管部門實際辦理免征車購費手續的車輛(車購費統計01-4表、01-5表)。免征車輛總價指免征車購費車輛總票面價格。免征金額指免征車購費的金額數。免征車輛類型按免征統計報表(車購費統計01-4表)規定的項目劃分。
二、管理統計指標
(一)票證管理統計指標
1.待銷毀數:指報告期期末庫存但已作廢擬將銷毀的憑證和收據數。
2.填錯作廢率:指報告期征收開票人員填寫錯誤作廢憑證和收據數占全部使用數(包括使用發出數、丟失補發數、換發數和填寫錯誤作廢數)的百分比。
(二)征收稽查統計指標
1.路檢路查天數:指報告期征收稽查人員參加路檢路查的實際工作天數(8小時折合1工作天)。
2.路檢路查人數:指報告期參加路檢路查的實際征收稽查人員數。
3.路檢路查車數:指報告期路檢路查中實際受檢車輛數。
4.年檢車數:指報告期年度檢查中實際受檢車輛數。
5.受檢車數合計:指報告期接受車購費征收檢查的車輛合計數,包括路檢路查、上戶稽查及每年年檢等各類受檢車輛。
6.無證車輛數:指報告期檢查發現應持但未持車購費憑證的車輛數。
7.偽證車輛數:指報告期檢查發現持偽造車購費憑證的車輛數。
8.涂改憑證車輛數:指報告期檢查發現持涂改車購費憑證的車輛數。
9.證章不齊車輛數:指報告期檢查發現車購費憑證證章不齊的車輛數。
10.證車不符車輛數:指報告期檢查發現車購費憑證與車輛情況不符的車輛數。
11.違章率:指報告期檢查發現各類違章車輛數占受檢車輛數的百分比。
三、費政統計指標
1.單位:指報告期車購費征管單位數(含相對獨立的征管機構)。
附件二:
表1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統計月報表
表2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進度統計月報表
表3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分析統計月報表
表4車輛購置附加費免征統計季度報表
表5車輛購置附加費免征(明細)統計季度報表
表6車輛購置附加費票證統計季度報表
表7車輛購置附加費征收稽查統計季度報表
表8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管單位基本情況統計年度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