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津國稅退[1996]6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分局、各出口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對我市實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貨物退稅管理做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出口退稅登記問題無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申請辦理退(免)稅前,需先辦理《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
(一)企業申領《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時,應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并向主管退稅機關提供下列憑證和資料:1、“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和復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3、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原件和復印件;4、經受托方主管退稅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主管退稅機關對企業提供的憑證和資料的原件查驗后退還企業,對符合發證條 件的企業,主管退稅機關在收到申請表各后30天內核發《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
(二)《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由企業財務部門妥善保管,并據以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請。對未取得《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的企業,主管退稅機關不受理其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申請?!洞沓隹谪浳锿耍猓┒惖怯涀C》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三)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注銷稅務登記證前或終止生產經營業務之日起15天內,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注銷手續。企業《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在變更之日起30天內,持有關證明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四)《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每一年度驗證換證一次,企業應當在每一年度三月底前持原《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驗證換證手續。企業未按規定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的驗證換證手續的,主管退稅機關不予受理其當年發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請。
(五)(已廢止)
二、關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出口單證的簽發管理問題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需要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必須由受托方開具并由受托方向其主管退稅機關辦理簽證手續后轉委托方。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一式三聯應按所列內容規范填寫,涂改無效,并加蓋受托方公章 及有關負責人、經辦人印章 后,附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副本)一份、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發票等單證,由受托方一并報主管退稅機關,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無誤后,簽發“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受托方將代理出口貨物與其他自營出口貨物一筆報關出口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復印件時,應先在報關單原件上注明各自出口的商品品名、數量和金額等內容后復印,并在原件和復印件批注上加蓋受托方業務專用章 和負責人印章 .
(三)受托方將代理出口貨物與其他自營出口貨物一筆銷售給外商,且代理出口協議約定由受托方收匯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復印件時,應先在該核銷單原件上注明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收匯的金額等內容后復印,并在原件和復印件批注上加蓋受托方財務專用章 和財務負責人印章 .
三、關于出口退稅管理操作程序實行委托代理制出口貨物的退稅管理操作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托方完成代理出口業務并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后,按規定填寫“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一式三聯。
(二)受托方將填寫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一式三聯及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包括本規定第二條 第[二]、[三]款所述的“兩單”的影印件)、出口發票、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副本)等,一并報其主管退稅機關審核無誤加蓋公章 后,帶回第一、三聯,并將第三聯留存受托方備查。
(三)受托方將填寫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第一聯及上述憑證資料(符合本規定第二條 第[二]、[三]款所述情況的,“兩單”可為復印件)轉交委托方。
(四)委托方根據受托方轉交的全套代理出口單證,按照受托方提供的出口發票和報關單的銷售金額按離岸價(FOB價)和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自營出口銷售額,并計入自營出口銷售帳。
(五)(已廢止)
(六)(已廢止)
(七)委托方需將自營出口貨物申報表和上述憑證資料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前先報市外經貿委財務處辦理出口退稅稽核手續。
(八)委托方應按月向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退稅,并附送有關資料。
四、(已廢止)
五、雖然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出口經營權,但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將自產貨物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也須參照上述規定首先辦理《代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登記證》然后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與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聯系。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