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文 號:津國稅一[1996]15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天津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1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新辦福利企業的確認標準、權限及程序關于新辦福利企業的確認標準。權限及程序等,仍按照市局《關于明確新辦福利生產企業確認標準。權限及程序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津國稅一[1995]14號)和市民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審批問題的通知》(津民福字[1995]145號)第二條 “新辦福利企業確認、審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于新老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更、增項及擴建的,須經區(縣)國家稅務局按規定嚴格審查批準,并報市局備案以便核查。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