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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轉發《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京財協[1996]330號
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北京
行   業:其他
時效性:無效

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印發的財會協字[1996]第11號《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簡稱《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北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1.符合《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簡稱事務所)申報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時、應于每年6月將《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料報送北京市財政局,經初審合格后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其中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具有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簡稱北京注協)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檢合格證明。

    2.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注冊會計師如有《暫行辦法》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時,應由事務所及時向北京市財政局報告,經北京市財政局審核后,上報財政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

    3.已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應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報送上一年度從事證券審計業務的情況、專業人員的培訓情況以及人員變動情況等資料。同時應向北京市財政局報送相同資料一份4.未經批準,沒有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

    當上市公司在通過股東大會同意變更事務所時,后任事務所應將變更情況向中國注協書面簡要匯報。同時應向北京注協報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財協[1994]1856號《轉發〈“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資格確認的規定”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

    財政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協字[1996]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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