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滬國稅征[1996]16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上海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從1996年4月1日起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現將如何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生產企業和農林牧水產品的收購單位銷售給出口企業的,在貨物實現銷售以后,繳納增值稅前應持本單位的銷售發票(正本)復印件,出口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紅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向有關稅務所領取“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表式附后(編者注:略)],按“申請表”的內容要求如實填寫后加蓋公章,并附上述有關資料、證件一并報送有關稅務所。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填開給“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由繳稅單位自行到其開戶銀行解繳,經銀行收款蓋章后,再將“專用稅示”交給出口企業。
生產企業和農林牧水產品的收購單位多次銷售給同一出口企業的,從第二次起可不再附送出口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一)或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紅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出口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有變更,需按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重新附送。
二、各單位稽管科統一向市局稽管處領取“申請表”,然后分發到有關稅務所,要求稽管科及有關稅務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申請表”,為納稅單位辦理使用“專用稅票”提供方便。
三、辦理及審核填開“專用稅票”的程序
1、稅務所向需要使用“專用稅票”的繳稅單位發放“申請表”。
2、稅務所收到繳款單位填報的“申請表”及有關資料、證件后,認真進行審核,分管的專管員要審查申請單位是否屬所管轄的納稅單位,要核對出口貨物的銷售發票及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規格、數量、單價、計稅金額是否填寫清楚,計算是否正確,銷售發票大小寫金額是否相符,銷售對象是否屬于出口企業,有否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紅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同時要辨別發票的真偽。審后在“申請表”上簽注審核意見,報稅務所所長復核。
3、稅務所所長(或指定專人)根據繳款單位的“申請表”及所附資料、證件、專管員的初審意見,重點再審核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申請表”所列貨物是否不屬于列舉的不征稅不退稅產品等,經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上加蓋稅務所公章,并指定專人或內勤填開“專用稅票”。
4、“專用稅示”的開具,原則上實行一張銷售發票開具一份“專用稅票”的辦法?!皩S枚惼薄钡睦U款期限為開出“專用稅票的3-5天。企業納稅申報時應包括銷售給出口企業的當期全部產品銷售收入進行申報,已繳納”專用稅票“的稅款可視同該納稅期間預繳的稅金。
5、市縣外貿企業購進一批貨物再分批銷售調撥給出口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須將相應的購進化物“專用稅票”報送給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專用稅票”由稅務機關留存,同時填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分割申請表”一式二份[表式附后(編者注:略)],經主管稅務(分)局稽管科核實后,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一式二聯。
主管稅務(分)局稽管科要指定專人收受、審核“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分割申請表”,并開具“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凡市縣外貿企業按購進貨物的批次和數量,一次全部銷售調撥給出口企業的,須將相應的“專用稅票”報經主管稅務(分)局稽管科核實蓋章后,全部交給出口企業。各主管稅務(分)局相應做好登記備查工作(可沿用“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分割申請表”進行備案)。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