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甬政發[1996]79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浙江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寧波市金融單位運鈔保衛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寧波市金融單位運鈔保衛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金融單位運鈔保衛工作,保障國家財產的安全,保證金融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單位,是指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金融單位應加強對運鈔保衛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確保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刑事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第四條 金融單位運鈔應當使用專用運鈔車,未配備專用運鈔車的,運鈔時車內應當設有堅固防護裝置的存放現金的箱(包)并鎖定。
第五條 跨縣(市)、區遠途押運,必須派護衛車,實行兩人以上武裝押運。
第六條 運鈔的押運人員必須是本單位職工或是專職押運人員,不得雇用臨時工。
第七條 押運員、業務員、司機在押運中應當明確各自職責,并明確責任人。押運員主要是做好保衛、警戒工作,不得兼任司機或業務員。
第八條 運鈔車出車前,押運員、業務員、司機等應按各自職責,對車況、油料、通訊工具、消防器材、防衛武器、器械等進行檢查。
第九條 押運員在運鈔過程中,應當時刻保持警惕性,在現金(含金銀、有價證券等)裝卸時,應當由一名押運員持武器或器械在車旁負責警戒。
第十條 金融單位應當在運鈔車到達之前,派員在單位周圍擔任警戒任務,如發現可疑情況,應迅速通知運鈔車改變路線,并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運鈔車應當配備必要的通訊工具,能隨時與本單位或警方進行聯系。
第十二條 運鈔車途中發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及時修復或處理的,隨車人員應當守護現場,并與附近的金融單位或公安機關取得聯系,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三條 運鈔車到達目的地時,應當最大限度地靠近庫房停放。押運員必須在款項安全入庫(柜),通勤門落鎖并確認無異常情況后,方可離開。
第十四條 執行押運任務的人員(含業務員、司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泄露啟運時間、行車路線和押運款項等情況;
(二)不得單獨行動,不得飲酒,不得在車箱內吸煙,不得攜帶違禁物品和私人物品;
(三)不得讓與押運無關的人員搭車;
(四)不得無故改變行車路線;
(五)不得辦理與押運任務無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金融單位應制訂好運鈔過程中的應急預案,并經常進行演練和檢查。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保證執行任務的運鈔車輛的安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規定核發《免檢通行證》;
(二)對持有《免檢通行證》的運鈔車輛,應當免檢放行,視情況提供就近??康谋憷徒o予必要的??繒r間;
(三)執行運鈔任務的車輛如發生交通違章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先登記放行,后予處理;
(四)執行任務的運鈔車輛如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赴現場處理,防止群眾圍觀和發生哄搶事件,協助押運人員確保運鈔車輛的安全。
第十七條 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上級金融單位或公安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金融單位或個人,由主管金融單位或主管公安機關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并由上級金融主管部門對該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限期整改執行不力,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和市公安局按各自的職責進行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