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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對企業重新評估后的房產如何確定房產稅計稅依據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128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安徽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企業重新評估的房產如何確定房產原值問題的請示》(滁地稅政一字(96)07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印發的《1995年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實施細則》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單位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因此,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單位的房產進行重估后,應按其重估后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對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調整房產原值的,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其房產原值。

    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房產經評估后,其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比照國有企業、單位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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