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皖地稅政三字[1996]128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安徽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滁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企業重新評估的房產如何確定房產原值問題的請示》(滁地稅政一字(96)07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財政部印發的《1995年清產核資價值重估實施細則》及《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單位資產價值重估后,經過驗收核實,應相應調整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因此,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規定,企業、單位的房產進行重估后,應按其重估后的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對未按會計制度規定記載調整房產原值的,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其房產原值。
非國有企業、單位的房產經評估后,其房產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比照國有企業、單位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