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桂國稅發[1996]122號頒發日期:1996-06-17
地 區:廣西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1996]8號),從1996年4月1日起,增值稅出口貨物使用專用稅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財稅字[1996]8號文件規定應使用專用稅票的,從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啟用新版“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和“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出口貨物繳納消費稅,也同時改用新版專用稅票。新版繳款書和分割單由國家稅務總局印制。4月1日專用稅票未發到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的,當地供貨企業可先與購貨企業辦理銷售手續,待收到專用稅票后,再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將第二聯變供貨企業轉購貨企業。
二、新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式樣附后)是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時使用的專用稅票,隨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計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罰款、以及按增值稅法定稅率計算的應納增值稅扣除用專用繳款書已繳納后還應補繳的增值稅,均不得使用專用繳款書,應單獨使用通用“稅收繳款書”。
三、專用稅票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為:
(一)“稅務登記號”填寫企業稅務登記號碼。
(二)“海關代碼”填寫購貨企業在其所在地海關登記的代碼。
(三)“課稅數量”必須同時填寫課稅數量及其數量單位,只填數量不填數量單位的,稅票一律無效。
(四)“單價”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按加工費除以數量計算填列;調撥銷售出口貨物就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的,按增值額除以數量計算填列;其他按銷售單價填列。
(五)“計稅金額”欄,受托加工出口貨物收取加工費的,填加工費;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額;其他一律填銷售收入。
(六)“法定稅率”欄,除出口煤炭和供貨企業銷售出口的增值稅應稅農產品填寫“3%”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給出口企業的填寫“6%”外,其他一律按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法定稅率和法定單位稅額填寫。
(七)“征收率”欄,繳納消費稅的不填。繳納增值稅的,銷售煤炭和應稅農產品填“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增值稅出口貨物填“6%”;受托加工的出口貨物填“17%”;調撥銷售出口貨物繳納增值稅的,填增值稅法定稅率;其他一律按增值稅法定稅率的40%計算填列。
(八)“預算科目”欄,“款”填寫“增值稅(或消費稅)”、“項”是“款”科目進行明細分類中的二級科目:“級次”繳納增值稅的填寫“中央75%、地方25%”,繳納消費稅的填寫“中央金庫”。
(九)“收款國庫”欄,填寫稅務機關所在地辦理預算收納手續的支庫、中心支庫或分庫的名稱。
四、新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啟用后,請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在辦理出口退稅時要嚴格審核,認真鑒別。如發現難以鑒別真偽的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要及時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轉送國家稅務總局鑒定。
五、啟用新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后,各地現存的各種原版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分割單(包括粘貼全息防偽標志和使用水印紙的)一律廢止,請各地及時清點收繳,注意保管,有關繳銷事項另行通知。
4月1日起停止填開舊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如已填開的,要及時收繳回來作廢,待國家稅務總局印制的新版專用繳款和分割單下發后,開具新版專用繳款書和分割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