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臺、澎、金、馬關稅區貨物征收進口環節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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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財稅字[1996]42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1996年4月12日 財稅字[1996]42號)
海關總署: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原產于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臺、澎、金、馬關稅區的進口商品,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