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6]第101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各級公司登記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公司登記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個別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違反《條例》第八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企字[1994]第185號,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授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為進一步明確公司登記管轄權限,規范公司登記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條例》和《意見》的有關規定,沒有公司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登記注冊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授權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立即予以糾正。
二、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4]67號)文件精神改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委托,核準登記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核發蓋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