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瓊財稅[1996]所字第148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地方稅務局、征稅中心,各市縣地方稅務局、征稅中心、洋浦財稅局:
我廳瓊財稅[1995]所字第356號文下發后,有些市縣在計算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期限時口徑仍不一。為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正確執行減免稅政策。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3號文精神,對新辦企業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明確如下:對在我省舉辦的新辦符合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投資稅收優惠辦法》予以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為年度中間開業,當年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選擇就當年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執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計算。如企業已選擇該辦法后次年度發生虧損,其上一年度已納稅款,不予退庫,虧損年度應計算為減免稅執行期限,其虧損額可按規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