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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京國稅外[1996]172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29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申請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鼓勵發展的汽車、電子、航空、通訊、醫藥、冶金、能源、交通、環保等行業及產品;

    2.企業技術先進或產品質量優良而價格受國家限制的;

    3.進口環節稅負增加較多,企業正常經營確有困難的。

    二、外商投資企業按年申請退還當年度進口貨物多繳納的稅款,經批準退還多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必須用于生產不得轉賣,凡發現轉賣的,除補繳已退稅款外,還要取消其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的資格,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申請表”、“生產環節稅負情況表”及會計報表、完稅憑證等資料,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區、縣局應于11月15日前將企業上報資料審核簽字后上報市局涉外處。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199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5號)第四條的規定,總局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后進口環節多繳稅款具體操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31號)制定了具體操作辦法。為進一步做好此項工作,現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根據國稅發[1995]131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申請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貨物時必須按照法定稅率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未按規定繳納進口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受理其申請。

    二、符合國稅發[1995]131號通知中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應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填報“退還進口多繳稅款申請表”及“生產環節稅負情況表”(式樣附后),同時附送企業1至9月份的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和進口貨物完稅憑證(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三、申請表及情況表各項須如實填寫,填寫內容較多的,可加附頁。填表及所報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進口環節超稅負返還。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審核,嚴格把關。

    四、本通知自1996年度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退還進口環節多繳稅款申請表(略)

    2.生產環節稅負情況表(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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