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6]54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和執行《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須在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報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包括持股數量、變動情況、變動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離職六個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證券交易所須采取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進行鎖定;對離職六個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須由公司董事會向證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職的證明。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