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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6]54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和執行《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須在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報告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況,包括持股數量、變動情況、變動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離職六個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證券交易所須采取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進行鎖定;對離職六個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須由公司董事會向證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職的證明。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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