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地稅函發[1996]108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廣西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梧州地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縣汽車運輸總公司收取的車價款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梧地地稅報字[1996]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對汽車運輸公司將車輛承包給本公司職工或社會個人經營,按車輛凈值或大于凈值額作價向承包者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車價款(或保證金)征稅問題,應根據車輛產權歸屬的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收取車價款后,車輛產權歸承包者所有的,汽車運輸公司不能再計提該發包車輛的折舊費,其收取的車價款與該發包車輛凈值的差額部分。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收取車價款后,車輛產權仍歸汽車運輸公司所有的,汽車運輸公司可繼續按規定計提該發包車輛的折舊費,但其一次或分次收取的車價款應按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限平均計算,分別計入各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此復。